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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融通证券出借委托代理协议(含:交易风险揭示书)》条款增补及变更的公告

来源:中信证券 发布时间:2023-04-07

尊敬的投资者:

 

为了落实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要求,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转融通业务相关业务规则进行了修订并于2023年2月17日正式发布。根据相关规则调整情况,以及投资者与本公司所签订的《转融通证券出借委托代理协议(含:交易风险揭示书)》(下称“出借代理协议”“原协议”)中关于协议变更的条款约定,现对投资者与本公司在2023年49日(含)前所签署生效的出借代理协议相关条款进行如下调整及增补,以下内容构成协议的一部分,自2023年410日起生效。

 

一、原协议《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风险揭示书》下称“原风险揭示书”中增加以下条款如原风险揭示书中相关条款与下列条款存在冲突的,以本公告内容为准。

      1. 出借人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的,证券交易所对申报进行实时撮合成交,已成交的申报无法撤销,出借人应当注意由此带来的风险。

      2. 转融通证券出借期限因归还日为非交易日、标的证券全天停牌或停牌至收市而顺延超过30个自然日的,证券金融公司自第31个自然日起将不再对出借人支付借券费用,出借人应当注意由此带来的风险。

      3. 对于采用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出借人,还应当特别注意:出借人从事证券出借交易期间,证券金融公司每一交易日开市前通过交易所公布的费率,是证券金融公司对其当日有借入意向的标的证券向市场发出的报价,出借人申报证券出借即视为同意并接受证券金融公司的报价。该费率与其他市场收益可能存在差异。若市场收益发生变化,出借人可能面临无法获取更高收益的风险。

      4. 除与证券金融公司协商一致提前了结外,出借人无法在合约到期前提前收回出借证券,从而可能影响证券使用。出借人应当注意相关风险。


二、原协议中增加以下条款:

      1. 甲方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出借获配股票的,不得与标的证券融入方或者其他主体合谋,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实施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2. 甲方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向其支付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相关费用,具体收费方式及收费标准以其规定或通知为准。

      3. 乙方按照证券交易所等有权机关的要求,对甲方的证券出借行为进行监控,发现甲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有权向证券交易所等有权机关报告。

      4. 甲方所出借的证券归还日顺延超过30个自然日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转融券借入的证券公司协商采取现金方式了结转融券债务的,甲方对应的出借交易有可能通过现金方式了结。

      5. 甲方所出借的证券涉及终止上市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转融券借入的证券公司协商提前了结、以现金或其他等价物了结相关转融券交易的,甲方对应的出借交易有可能会以相同方式了结

      6. 存托凭证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相关事宜参照本协议有关标的证券的约定执行,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等有权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参照原协议中关于市场化期限费率”的相关约定执行;通过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参照原协议中关于“固定期限费率”下非约定申报方式证券出借的相关约定执行。

 

其他未尽事宜以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为准办理。特此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