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示

集中度要求

  • 特别说明:

(1)对于签署协议版本号(协议编号前五位)为“20124”,“20155”,“20166”《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的投资者,本公告所指的集中度要求为投资者持有的或融券卖出的单一证券公允价值占投资者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的特定数值。投资者发出的交易指令导致投资者信用账户不满足集中度要求的,我司有权拒绝执行。

(2)对于签署除(1)以外的投资者,集中度要求以《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约定为准。

(3)投资者在信用中持有的或融券卖出的单一证券集中度要求,将与该证券所属的集中度分组有关。证券所属的集中度分组详见本公司网站公示信息。

  • 一、对投资者信用账户中持有的单一证券集中度要求
维持担保比例 集中度分组
A B C D E
不高于180% 100% 70% 30% 20% 5%
高于180%,且不高于240% 100% 100% 60% 40% 10%
高于240%,且不高于400% 100% 100% 100% 60% 20%
高于400% 100% 100% 100% 100% 100%
  • 二、对投资者信用账户中融券卖出且尚未偿还的单一证券集中度要求
维持担保比例 集中度分组
A B C D E
不高于180% 100% 70% 30% 20% 5%
高于180%,且不高于240% 100% 100% 60% 40% 10%
高于240%,且不高于400% 100% 100% 100% 60% 20%
高于400% 100% 100% 100% 100% 100%
  • 三、对投资者在信用账户中持有的或融券卖出的所属集中度分组为“E”的全部证券总和(证券所属的集中度分组详见本公司网站公示信息),集中度要求
维持担保比例 集中度分组
持有的部分 融券卖出且未偿还的部分
不高于180% 20% 20%
高于180%,且不高于240% 40% 40%
高于240%,且不高于400% 60% 60%
高于400% 100%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