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示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并未列示业务全部所需关注情形,投资者在参与业务前,应仔细阅读业务合同、风险揭示书及其他相关业务文本,充分了解业务规则,确认自己已作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法律法规、监管规则有最新变化的,以最新变化为准。)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时本公司可采取的措施
发生任一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被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的,自该证券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起,本公司有权不接受客户将该证券转入信用账户,有权拒绝客户在信用账户中买入该证券,有权要求客户将已提交至信用账户的该证券转出信用账户。
担保证券被证券交易所实施特别处理、将被暂停上市或将被终止上市时本公司可采取的措施
本公司有权通过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通知客户在本公司通知要求的时限内将该证券转出信用账户或在信用账户中卖出该证券。客户未能按照本公司通知要求卖出该证券或将该证券转出信用账户的,本公司有权自通知要求时限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对该证券进行强制平仓。
标的证券被调出标的证券范围时本公司可采取的措施
本公司有权通过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通知客户在通知要求的时限内了结挂钩该证券的融资合约、融券合约、约定融券合约。客户未能按照本公司通知要求了结合约的,本公司有权自通知要求时限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对该证券进行强制平仓。
融资合约或融券合约挂钩的证券在合约存续期间停牌时本公司可采取的措施
每停牌一个交易日,本公司可以将该笔融资、融券合约的到期日向后顺延一个交易日。本公司亦有权根据融资合约或融券合约挂钩的证券的风险状况,不对合约到期日进行前述顺延。
信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发生送股、分红、配股时的处理方式
(与普通证券账户的处理方式相同)     
  (1)送股或转增股时,根据送股或转增股本的比例,在除权日后,相应增加信用证券账户内股票的数量;现金分红时,根据现金分红的比例,在除息日后,相应增加信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数额。     
  例:客户信用账户内有股票“中信证券”(代码600030)1万股,分配方案为“10股送2股转增8股,派发现金红利5元(税前)”,除权除息日后,则处理如下: “中信证券”股票数量合计为:1万股+1万股×(0.2+0.8)=2万股;     
  资金数额增加:1万股×0.5元=5000元;     
  (2)当进行配股、增发、配售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时,除权日后,相应增加信用证券账户内原股东的优先认购权,客户可以在有效期内行使优先认购权。     
  例:客户信用账户内有股票“中信证券”(代码600030)1万股,分配方案为“10股配3股,配股价每股15元”,则处理如下:     
  信用账户在除权日后,会增加“中信证券A1配”的优先配股权;     
  “中信证券A1配”(代码700030)的数量为:1万股×0.3=3000股;     
  即在配股有效期内以15元的价格购买3000股“中信证券A1配”的优先权利。
投资者借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该证券发生派发现金红利或者利息、送股或转增股、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新股或者可转换债券等证券、派发权证、配股、基金份额拆分等权益行为时的处理方式
 
  (1)在权益登记日收盘之前归还所借证券;
  (2)未归还所借证券的,因所借入证券有权益发生,客户需要对证券公司进行相应的补偿,原则上优先采取“现金补偿”的方式(‘股票红利’采取‘股票补偿’的方式)。
投资者借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该证券派发现金红利或者利息时的处理方式
 
  除权除息日,客户要以现金方式补偿现金红利或者利息(融券卖出证券实际应得),证券公司将从客户的信用资金账户中扣除相应数额的现金;信用资金账户中现金余额不足的,证券公司将在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内有资金时扣收。
  例:客户融券卖出股票“中信证券”(代码600030)1万股,还没有归还,这时发布分配方案“10股派现金红利5元(税前)”,证券公司将在除权除息日从信用资金账户内扣收5000元,如果信用资金账户内资金不足的,则在信用资金账户内有资金后扣收剩余金额。
投资者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这时该证券派发股票红利(包括送股、转增股及基金份额拆分)时的处理方式
 
  除权除息日,客户对证券公司实际融券数量增加(增加数量为融出证券实际应得红股),即需要偿还的股票数量增加;采取的是“股票补偿”的方式。
  例:客户融券卖出股票“中信证券”(代码600030)1万股,还没有归还,这时发布分配方案“10股送2股转增8股”,除权除息日为1月8日,则补偿如下:
  除权除息日1月8日,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中信证券”融券负债由1万股变为2万股【融出证券实际应得红股为1万股×(0.2+0.8)=1万股)】,即在融券合约到期时,需要归还的“中信证券”融券合约由1万股变为2万股。
投资者借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该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新股或者可转换债券等证券时的处理方式
 
  若增发新股、可转换债券等优先认购证券上市首日成交均价高于发行认购价格,补偿金额按照上市首日成交均价与发行认购价格之差乘以应配售的证券数量计算,从信用资金账户中扣除相应数额的现金;现金余额不足的,证券公司将会在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内有资金时扣收。若增发新股、可转换债券等优先认购证券上市首日成交均价低于发行认购价格,补偿金额为0元。即:
  补偿金额=(优先认购证券上市首日成交均价—发行认购价格)×应配售证券数量
  “增发新股”例:客户借入股票“中信证券”(代码600030)1万股,还没有归还,这时发布增发新股方案“拟向社会公开增发10亿股(不超过10亿股),增发价格25元,向老股东优先配售,配售的比例为1:0.5”;增发新股上市日期为1月8日,增发新股上市首日成交均价为27元,则补偿如下:
  证券公司在增发新股上市日1月8日(含)后从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扣除补偿金额;
  应配售证券数量=1万股×0.5=5000股;
  补偿金额=(27—25)×5000股=1万元;
  “发行可转债”例:客户借入股票“中信证券”(代码600030)1万股,还没有归还,这时发布发行可转债方案“发行20000万元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每股配售1元面值的可转债”,配债上市日为1月8日,上市首日成交均价为120元,则补偿金额计算如下:
  可转债配售张数=1万股*1/100=100张;
  补偿金额=100*(120-100)=2000元。
投资者借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发生股票配股,原股东有配股权时的处理方式
 
  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配股除权日(含)后,证券公司从信用资金账户中扣除相应数额的现金;现金余额不足的,证券公司将会在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内有资金时扣收。配股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是:
  配股补偿金额= 借入证券数量×(基准价格-配股除权价格)
  其中:基准价格是指配股登记日的收盘价格;
  配股除权价格=(基准价格+配股比例×配股价)/(1+配股比例)
  例:客户借入股票“中信证券”(代码600030)1万股,还没有归还,这时发布配股方案“拟向全体股东配售股份,每10股配3股,配股价每股15元”;配股股权登记日为1月8日,当日股票收盘价为27元,配股除权日为1月9日,成交均价为25元,则补偿如下:
  配股除权价格=(27+0.3×15)÷(1+0.3)=24.23元;
  配股补偿金额=1万股×(27—24.23)=2.77万元。
投资者借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股票派发权证,原股东有优先权时的处理方式
 
  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补偿金额按照权证上市首日成交均价乘以应配售权证数量计算,从信用资金账户中扣除相应数额的现金;现金余额不足的,证券公司将会在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内有资金时扣收。即:
  补偿金额=权证上市首日成交均价×应派发权证数量
  例:客户借入某A公司股票1万股,还没有归还,这时发布方案“A公司拟向流通股东派发认股权证,原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2份认股权证”,权证上市日期为1月8日,当日成交均价2.8元,则补偿金额计算如下:
  应派发权证数量=1万股×0.2=2000张;
  补偿金额=2.8×2000=5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