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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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易篇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投资者在参与业务前,应仔细阅读业务合同及风险揭示书,了解业务规则,确认自己已作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法律法规、监管规则有最新变化的,以最新变化为准。)

什么是融资融券
融资融券交易是指客户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上市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上市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
融资融券交易和普通交易的区别
(1)可以借入资金或证券:
客户在符合业务规则的情况下,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普通证券交易,客户买入证券时,必须事先有足额资金;客户卖出证券时,必须已有相应持仓。)
(2)需要担保物:
客户与证券公司之间除委托买卖的关系外,还存在资金或证券的借贷关系,因此需要事先以现金或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形式向证券公司提交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将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交付证券公司,作为担保物。(普通证券交易,客户与证券公司之间无资金或证券的借贷关系。)
(3)交易证券范围受限:
存在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和标的证券两项证券范围要求。(以上两项证券范围不影响普通账户证券交易。)
(4)交易期限受限:
受到融资融券合约期限(目前最长为6个月)和融资融券合同期限(期限、延期和终止规则以业务合同约定为准)的限制。(以上两项限制不影响普通账户证券交易。)
(5)盈亏放大:
由于存在资金和证券的借贷关系,客户的投资收益或亏损的幅度可能会被放大;当亏损较大时除了亏掉所有本金之外,甚至还要偿还额外负债。(普通账户证券交易,客户的投资收益或亏损不会被按倍数放大。)
什么是约定融资
约定融资是指证券公司根据与客户约定的币种、金额、期限、约定融资利率、约定融资提前归还利率、违约金率等交易要素,专门为客户保留相应的资金供客户借入使用,并向客户收取一定费用的行为。
什么是约定融券
约定融券是指证券公司根据与客户约定的证券、数量、期限、约定融券费率、约定融券提前归还费率、违约金率等交易要素,专门为客户保留相应的证券供客户借入使用,并向客户收取一定费用的行为。
融资交易
客户完成信用账户开立、办理三方存管、授信额度生效,通过交易客户端划入担保资金/担保证券后,可通过“融资买入”功能借入资金买入标的证券。
(以下图示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具体以交易客户端实际显示为准)
划入担保资金:
划入担保证券:
融资买入:
融券交易
客户完成信用账户开立、办理三方存管、授信额度生效,通过交易客户端划入担保资金/担保证券后,可通过“融券卖出”功能借入标的证券卖出。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日收盘价。融券卖出所得价款只能用于:买券还券;偿还融资融券相关利息、费用和融券交易相关权益现金补偿;买入或申购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以及本所认可的其他高流动性证券(具体可见“融资融券-信息公示-融券卖出所得资金可买证券”);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用途。
(以下图示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具体以交易客户端实际显示为准)
融券卖出(约定融券需先进行“约定融券借入”):
偿还融资负债的方法
(以下图示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具体以交易客户端实际显示为准)
(1)以卖出证券所得款偿还(卖券还款);
(2)以现金偿还(直接还款)。
偿还融券负债的方法
(以下图示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具体以交易客户端实际显示为准)
(1)以相同的证券偿还(现券还券);
(2)以买进相同的证券偿还(买券还券)
担保品买卖
(以下图示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具体以交易客户端实际显示为准)
买入担保证券:
卖出担保证券:
合约期限
融资融券合约期限不超过6个月,投资者可在合约到期前向证券公司申请展期,具体以证券公司的审批结果为准;如投资者的信用状况、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等方面不符合本公司风险控制要求,投资者将面临合约无法展期的风险。
合同期限
以合同条款约定为准。
追加担保物的情形及要求
若在任一交易日(T日)16:00,客户信用账户盯市比例低于本公司要求的客户信用账户在T日的平仓线,本公司有权通过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通知客户于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T+1日)16:00前追加担保物或偿还融资融券负债,使得客户在T+1日16:00的盯市比例不低于本公司规定的客户信用账户在T日的安全线。本公司对客户发送的追加担保物通知有不同要求的,以通知内容为准。
强制平仓
本公司可在《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对客户信用账户进行处置,以达到收回所融资金和证券的目的,即为强制平仓。
当发生客户未按本公司要求追加担保物,或融资融券合约已到期但客户未清偿所负债务,以及《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时,本公司有权执行强制平仓。
客户在融资融券交易中发生违约行为的,本公司有权将违约行为记入客户的信用记录,并报送监管部门备案。
通知方式
本公司可按照以下通知方式向客户发送通知,或履行相关告知义务:邮寄方式、电子邮件方式、录音电话方式、短信方式、公告方式、交易系统、通知送达客户的指定联络人或紧急联系人。
通知送达的认定标准、优先效力以合同约定为准。
风险监控指标
本公司会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指标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告。详情请见“融资融券-信息公示-风险监控指标”。如客户的相关融资融券交易与本公司公示的融资融券规模控制指标发生冲突,客户继续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将会受到限制。
证券交易所可能采取的措施
为了防范市场操纵风险,证券交易所对市场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当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
(1)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
(2)调整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
(3)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
(4)调整维持担保比例;
(5)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6)暂停整个市场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7)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当您的账户无法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可能的原因
((1) 请检查相关证券是否在标的证券范围内
(2) 请检查可用授信额度是否大于0
(3) 请检查可用保证金余额是否大于0
(4) 请检查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是否大于安全线
(5) 请检查交易是否会使账户集中度不符合本公司要求
如排除上述原因,依然无法交易,或有其他疑问,可咨询客户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