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券、证券出借与转融券业务近期规则介绍
来源:中信证券 发布时间:2024-12-27
自2023年10月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金融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循序渐进,持续强化融券业务监管,适时调节,发挥融券机制的积极作用,出台了一系列调控政策,其中涉及投资者参与融券、证券出借与转融券业务的规则主要内容如下(未尽事宜以监管机构所发布通知为准)。投资者在参与相应业务时需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则要求,并履行相应的信息申报义务。
一、上调融券保证金比例
(一)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80%。其中,投资者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100%。
本通知实施前尚未了结的融券合约,融券保证金比例要求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通知名称:上交所、深交所《关于优化融券交易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相关安排的通知》;北交所《关于优化融券交易相关安排的通知》,发布日期:2023年10月14日,生效日期:2023年10月30日)
(二)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100%。其中,投资者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120%。
本通知实施前尚未了结的融券合约,融券保证金比例要求仍按照原规定执行,其展期适用本通知的要求。
(通知名称: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关于调整融券交易保证金比例的通知》,发布日期:2024年7月10日,生效日期:2024年7月22日)
二、禁止“限售股融券”
(一)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战略配售股份,以及持有以大宗交易方式受让的大股东或者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等有转让限制的股份的,在限制期内,投资者及其关联方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
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在获得本条前款规定的相关股份前,如有尚未了结的该上市公司股票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
(通知名称:上交所、深交所《关于优化融券交易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相关安排的通知》;北交所《关于优化融券交易相关安排的通知》,发布日期:2023年10月14日,生效日期:2023年10月16日)
(二)战略投资者出借获配股票的,不得与融券投资者或者其他主体合谋,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实施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通知名称:上交所、深交所《关于优化融券交易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相关安排的通知》,发布日期:2023年10月14日,生效日期:2023年10月16日)
请投资者关注并遵守相关规定要求,并及时联系所在营业部履行上述持股情形的申报义务。
三、禁止融券日内回转交易
(一)要求证券公司加强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严禁向利用融券实施日内回转交易(变相T+0交易)的投资者提供融券。
(通知名称:证监会《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两融”融券业务有关情况答记者问》,发布及生效日期:2024年2月6日)
四、逐步暂停战略配售股份出借
(一)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在承诺持有期限内出借其获配的股票。
本通知实施前尚未了结的出借合约到期不得展期。
(通知名称:上交所、深交所《关于优化融券交易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相关安排的通知》,发布日期:2023年10月14日,生效日期:2023年10月16日)
(二)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本通知第三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战略投资者出借获配股票的,应当通过非约定申报方式出借,且出借数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前五个交易日内单日出借获配股票数量占其获配股票总数量的比例不得超过20%;
2、前五个交易日内合计出借获配股票数量占其获配股票总数量的比例不得超过50%。
(通知名称:上交所、深交所《关于优化融券交易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相关安排的通知》,发布日期:2023年10月14日,生效日期:2023年10月16日)
(三)暂停战略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出借获配股票。本通知实施前尚未了结的出借合约到期不得展期。
(通知名称:上交所、深交所《关于暂停战略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出借获配股票的通知》,发布日期:2024年1月28日,生效日期:2024年1月29日)
五、再次明确大股东的相关行为
大股东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持有的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或者存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上市公司股东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上市公司股东在获得具有限制转让期限的股份前,存在尚未了结的该上市公司股份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
(通知名称: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及生效日期:2024年5月24日)
六、逐步暂停转融券业务
(一)暂停执行《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2023年6月修订)》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涉及转融券约定申报实时处理的有关规定,当日以约定申报方式借入的证券,由实时可用调整为次一交易日可用。
(通知名称:中证金融公司《关于暂停转融通借入证券实时可用的通知》,发布日期:2024年1月28日,生效日期:2024年3月18日)
(二)暂停新增转融券规模,以现转融券余额为上限,依法暂停新增证券公司转融券规模,存量逐步了结。
(通知名称:证监会《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两融”融券业务有关情况答记者问》,发布及生效日期:2024年2月6日)
(三)自2024年7月11日起暂停转融券业务。存量转融券合约可以依法存续和展期,但不得晚于2024年9月30日归还了结。
(通知名称:中证金融公司《关于暂停转融券业务的通知》,发布日期:2024年7月10日,生效日期:2024年7月11日)